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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5)让执字第517号李X与李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17号申请人李x。被执行人李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