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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翟金波诉徐福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金波,徐福特,房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翟金波,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宝训,辽阳市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福特,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缺席)被告:房洁,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缺席)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金波诉被告徐福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景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金波及委托代理人刘宝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福特、房洁经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金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商需要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期限。二被告将灯佟字第800021号房照交与原告,但未经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房照现在原告处。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二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徐福特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欠原告500,000.00元借款属实。二被告经济困难,请求允期偿还。被告房洁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商需要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期限。二被告将灯佟字第800021号房照交与原告,但未经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房照现在原告处。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二被告至今未将借款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二被告所出借条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商向原告借款至今未还,该债务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虎屋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徐福特、房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翟金波借款5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