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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6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王立东,殷红,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6301-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东。被执行人殷红。被执行人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望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王立东、殷红、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融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华西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富民公司、王立东、殷红、意诺公司对融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融源公司、富民公司、王立东、殷红、意诺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意诺公司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融源公司名下虽有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汽车七辆,富民公司名下有苏B×××××、苏B×××××汽车二辆,但上述车辆均查无下落,无法实际控制。王立东名下有位于江阴市东海花园5幢204室(面积170.79平方米)房屋一套、但该房已设定抵押,且被法院另案查封,其名下苏B×××××查无下落,无法实际控制。殷红名下有房屋,上述房屋均被设定抵押,且被法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意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融源公司、富民公司、王立东名下虽有汽车,但上述车辆查无下落,无法实际控制。王立东、殷红名下虽有房产,但上述房产均被设定抵押且被法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商初字第0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叶锋执行员  郭兆东执行员  李 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