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旗与被执行人李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旗,李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旗,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树奎,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旗与被执行人李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3)同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