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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永兵与被执行人陈明芳、信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永兵,陈明芳,信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卞永兵,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明芳,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信近香,女,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卞永兵与被执行人陈明芳、信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明芳、信近香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信近香除房产、车辆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已被法院轮候查封,车辆已被法院查封,但无法寻找到具体下落,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卞永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明芳、信近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卞永兵发现被执行人陈明芳、信近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何 洋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