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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褚想德要求宣告褚会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想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褚想德。委托代理人彭证之,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褚想德要求宣告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褚某。褚某系申请人褚想德之女。申请人褚想德称,褚某自2014年12月20日摔伤头部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植物生存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褚想德为褚某的监护人。经审查,2014年12月20日,褚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将军路xx厂宿舍起床时摔伤头部,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植物生存状态,曾被送往武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治疗,褚某至今仍不能说话,身体处于瘫痪状态,其辩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062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诊断褚某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睁眼昏迷),辩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褚某的丈夫杜某确认褚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其对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同意宣告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褚想德为褚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褚想德为褚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