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述金与绵阳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金,绵阳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张述金,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被告:绵阳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84号三力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范宗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7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述金诉被告绵阳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述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50费元,由原告张述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