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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辛亚洲申请执行张成斌彩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亚洲,张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232-5号申请执行人辛亚洲,男。被执行人张成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鸡冠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需解除被执行人张成斌及其财产共有人王某某在某银行工资收入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成斌在某银行xxx账户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张成斌的财产共有人王某某在某银行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乘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