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00元,余款退还原告。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