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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00元,余款退还原告。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