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明、赵洪延、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艳明,赵洪延,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王艳明,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赵洪延(曾用名:赵洪彦),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榆树市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1号楼N9门。法定代表人:王艳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艳明、赵洪延(曾用名:赵洪彦)、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1、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5幢7号房,建筑面积:45.06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21号的房屋;2、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1幢1-4层N18号房,建筑面积:1161.42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67,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25号的房屋;3、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1幢B17号房,建筑面积:142.02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67,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26号的房屋;4、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幢N11号房,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30号的房屋;5、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幢N19号房,建筑面积:14.89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38号的房屋;6、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幢N20号房,建筑面积:27.52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39号的房屋;7、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幢N21号房,建筑面积:12.08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40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