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西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青岛鑫丽瑛商贸有限公司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丽瑛商贸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丽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伟,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青岛鑫丽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的(2009)西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4832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至此,(2010)西执字第1371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执字第1371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