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长林与王长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林,王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林,无业。被执行人王长江,1957年1月1日,无业。申请执行人刘长林与被执行人王长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普民初字第108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江于2015年7月1日支付给刘长林劳务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108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