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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登勤与朱小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勤,朱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勤。被执行人朱小美。张登勤与朱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小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登勤借款本金4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执行人朱小美负担。因被执行人朱小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登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小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小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登勤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朱小美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朱小美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小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登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