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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洪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