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武马文超诉张岭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马文超,张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申请执行人马文超。被执行人张岭松。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武、马文超与被执行人张岭松房产买卖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