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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武马文超诉张岭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马文超,张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申请执行人马文超。被执行人张岭松。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武、马文超与被执行人张岭松房产买卖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