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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9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与广西晓然贸易有限公司、冷黑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9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B座5楼。负责人:周文珂,行长。被告广西晓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D座D1701号。法定代表人:冷黑尔。被告冷黑尔。被告张政乾。被告广西宏顺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122、1123、1124号。法定代表人:洪天财。被告洪天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诉被告广西晓然贸易有限公司、冷黑尔、张政乾、广西宏顺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洪天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于2015月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晓然贸易有限公司、冷黑尔、张政乾、广西宏顺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洪天财名下价值人民币48438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广西晓然贸易有限公司、冷黑尔、张政乾、广西宏顺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洪天财名下价值人民币48438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一五年七月十号日书 记 员  李 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