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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立军与吕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军,吕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林立军,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被执行人吕奕生,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申请执行人林立军与被执行人吕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执行人吕奕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立军各项损失152809.72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林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61元,被执行人负担1678元。鉴定费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负担12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吕奕生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奕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管、工商、国土、银行、证券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奕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上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