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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路清武与王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清武,王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路清武。被告王红军,成年。原告路清武诉被告王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告书写被告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清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