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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坪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传忠与镇坪县水利局拒绝颁发采砂许可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忠,镇坪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坪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谢传忠,男,1947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退休干部。被告镇坪县水利局。原告谢传忠诉被告镇坪县水利局拒绝颁发采砂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传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传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传忠负担。审 判 长  温树森审 判 员  张晓虎代理审判员  陈春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