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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苏安龙与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李风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龙,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李风俊,王永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苏安龙,农民。被告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宋家泽口村。被告李风俊,农民。被告王永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安龙撤回对被告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李风俊、王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速递费180元,合计3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