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苏安龙与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李风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龙,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李风俊,王永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苏安龙,农民。被告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宋家泽口村。被告李风俊,农民。被告王永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安龙撤回对被告宋家泽口村民委员会、李风俊、王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速递费180元,合计3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