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奕与袁秦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奕,袁秦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许奕。被执行人袁秦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崇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秦岭存款。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