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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孟庆岚、张裕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孟庆岚,张裕平,张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住所地薛城区常庄镇西小庄村(龙泉巷39号)。负责人刘天源,行长。被执行人孟庆岚。被执行人张裕平。被执行人张裕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庆岚、张裕平、张裕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