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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33号黄忠伟与胡伟生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伟,胡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黄忠伟,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执行人胡伟生,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黄忠伟诉被告胡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四法大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随后,该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以下内容: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5890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全部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单位或部门调查,除了发现被执行人胡伟生名下有粤E×××××号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胡伟生及其配偶梁燕敏共同承包的鱼塘承包经营权一处以及被执行人胡伟生饲养的生猪一批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100号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胡伟生及其配偶梁燕敏在其承包鱼塘的村委会缴纳的押金30000元;变卖了被执行人胡伟生及其配偶梁燕敏共同承包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得款30000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胡伟生名下的粤E×××××号机动车,得款47600元;经依法通知,被执行人胡伟生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5000元。另外,在执行(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172号案中,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胡伟生饲养的生猪一批,得款360000元。经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521元。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无异议,并认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