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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曹军甫与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问帅红、冯振鹏、贺万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甫,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问帅红,冯振鹏,贺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曹军甫,男,1971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信华。被执行人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万华。被执行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萍。被执行人冯振亚,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问帅红,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振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贺万华,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关于曹军甫申请执行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问帅红、冯振鹏、贺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七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不在新郑,该案不属本院管辖。申请人提供问帅红的房产虽在新郑,但已抵押于建行郑州绿城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曹军甫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