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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董金成与董金成、杨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金成。被告:杨扬,1974年11月26日。被告:张晖,1985年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诉被告董金成、杨扬、张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