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