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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