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费涛与李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涛,李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154号原告费涛,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李倩,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费涛与被告李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户籍地为甘肃省静宁县为由,主张本案应由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的不动产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号院×号楼3单元302号和同单元202号,故本院作为不动产侵权行为地法院有权受理本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佟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