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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立民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永州青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德才、被告李朝发借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申字第59号原审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少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芳林,该联社干部(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文德才,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蒋冬生,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朝发,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原审被告永州青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明,董事长。原审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永州青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德才,被告李朝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文德才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文德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柏国春审 判 员  黄馨瑶审 判 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