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商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贝瑞特水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贝瑞特水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终发,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委托代理人:李颜,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蔡亮,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贝瑞特水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贝瑞特水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潍坊市贝瑞特水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贝瑞特水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财产保全费228,合计387.5元,由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启磊人民陪审员 龙宗勇人民陪审员 任泽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