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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辛明月与被告李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明月,李春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辛明月,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李春平,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月诉被告李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明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明月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明月撤回对被告李春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辛明月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