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辛明月与被告李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明月,李春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辛明月,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李春平,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月诉被告李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明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明月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明月撤回对被告李春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辛明月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