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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德元服饰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罗美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德元服饰有限公司,奉化市罗美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宁波市德元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珍。委托代理人:邬国明。被告:奉化市罗美制衣厂。代表人:刘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德元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罗美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德元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援交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寅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