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樊选荣与被告王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选荣,王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001号原告樊选荣,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冯景河,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新,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选荣与被告王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选荣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樊选荣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审 判 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