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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樊选荣与被告王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选荣,王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001号原告樊选荣,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冯景河,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新,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选荣与被告王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选荣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樊选荣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审 判 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