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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占省,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系原告冯新波父亲。被告:王某甲,女,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男,系被告王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乔水平、李俊秀,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