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占省,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系原告冯新波父亲。被告:王某甲,女,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男,系被告王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乔水平、李俊秀,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