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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wilson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WILSON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2312号原告罗某某,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WILSON,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原告罗某某与被告WILSO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一航、人民陪审员宋春蓉、人民陪审员王玉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学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WILSON经本院在《法制日报》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从2011年4月被告来中国探亲回美国后,被告从此再也没有到中国来看过原告,原告也没有去过美国联系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也无意义,故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WILSON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从2011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也未再互相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后,因长时间分居两地,共同生活时间少,夫妻之间无法进行有效交流沟通,未能维护夫妻感情,从2011年4月起持续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诉求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WILSON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WILSON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一航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