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尹绍富与毛太庆、李依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绍富,毛太庆,李依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尹绍富,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太庆,农民。被告李依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绍富与被告毛太庆、李依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绍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绍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绍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尹绍富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