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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5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52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执字第5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