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5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52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执字第5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