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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鲁后荣与陶庭福、崔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后荣,陶庭福,崔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鲁后荣,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陶庭福,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崔冬梅,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陶庭福、崔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庭福、崔冬梅向申请人鲁后荣支付45265.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79.00元,但被执行人陶庭福、崔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籍山镇环城南路176号房产系被执行人陶庭福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庭福所有的位于籍山镇环城南路176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