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杜军、杜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杜军,杜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陈伟,村民。被告杜军,居民。被告杜垚,居民。原告陈伟诉被告杜军、杜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被告杜垚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被告杜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被告杜军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0月28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4000元。其中2014年10月21日借款5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杜垚为担保人;2014年10月28日借款20000元,约定当年11月5日归还。现在两笔借款均已超过期限,被告借故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杜军清还原告借款74000元;2、判令被告杜垚对其中54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杜军未作答辩。被告杜垚辩称,借款属实,钱是陈伟借给杜军的,我提供担保属实,我是给杜军2014年10月21日借款5.4万元提供担保,我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杜军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陈伟借款54000元,约定1个月还清,并由杜军向陈伟出具借条,被告杜垚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后被告杜军于2014年10月28日再次向原告陈伟借款2万元,约定2014年11月5日还清,并由杜军向陈伟出具借条。现借款均已到期,二被告均未偿该借款。以上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给被告杜军提供借款7.4万元,且原告已按约定将7.4万元提供给了被告杜军,那么被告杜军就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7.4万元。因借条中未约定杜垚的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故杜垚应对杜军2014年10月21日借款的还款责任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伟借款人民币7.4万元;二、被告杜垚对杜军上述还款责任中的5.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85元由被告杜军、杜垚承担。(原告已预交2410元,本院退付其825元,履行判决时二被告支付原告1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