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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李振与赵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赵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民三庭拟稿人:事由:主送:抄送:附件:打字:校对共印份编号:()聊字第号年月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378号之一原告李振,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书民,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麻召惠名下鲁P×××××号轿车及保证金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麻召惠名下鲁P×××××号轿车一辆。二、查封被告赵书民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