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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与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白秀占与刘宝红、赵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与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白秀占,农民。被告:刘宝红,农民。被告:赵小辉,农民,系被告刘宝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占与被告刘宝红、赵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秀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白秀占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明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