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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家润与黄跃、杨道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润,黄跃,杨道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周家润,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跃,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告:杨道冲,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润与被告黄跃、杨道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道冲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杨道冲所有的皖E**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家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道冲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杨道冲所有的皖E**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