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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原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20日登记再婚。双方均为二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打麻将到深夜,不务正业,虽经原告劝说仍不思悔改,二人经常争吵。且被告对家人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至今。2014年10月9日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被告仍在娘家居住,原被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称辩;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是背离事实的。事实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是二婚,于2003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被答辩人尚有一位92岁的老母已体弱多病,而答辩人并未嫌弃更是尽到和子女一样的赡养义务,为其老母端茶做饭照顾日常起居生活一年后给其养老送终,在这期间答辩人任劳任怨没有一句怨言。二、被答辩人在婚前有一男(未婚)二女(已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为被答辩人儿子办理婚事并布置新房装修花费共10余万元,并照顾其儿媳作月子。同时并照顾被答辩人老二女儿作月子,答辩人完全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整日打牌不务正业更是与事实不符。事实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为了照顾日常家用而去找了一份扫路工作,而被答辩人作为一名退休工人却在日常生活中分文不出。答辩人在2008年9月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入住洛阳新区人民医院,住院10天,花费3485元;2009年10月因脑干梗塞、上消化道出血,入住洛阳新区人民医院,住院12天,花费1079元(已扣报销);2011年1月答辩人因肛裂入住洛龙区关林镇卫生院,住院二天,花费349元(已扣报销);2014年3月因急性脑梗死入住洛阳新区人民医院,住院10天,花费1400元。上述住院费用共计6313元,均是答辩人向其哥嫂、兄妹所借,而被答辩人则是对答辩人不闻不问,还恶狠狠的对答辩人说“有钱了治病,没钱了回家”。答辩人无办法才回自己子女家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之丈夫却不尽其应尽的义务,故上述答辩人住院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于2011年建有楼房三层约有300平方,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进行分割。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但答辩人现已年迈并体弱多病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第之规定,被答辩人作为退休工人应当给予答辩人适当帮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原告系退休工人,现月工资约1800元。被告从事卫生保洁工作,月工资约400元。被告自2008年至今身患多种疾病并住院医疗,陆续花费6313元,原告无证据证明支付过被告医疗费用。2011年原告老宅建有楼房三层约有300平方米。现原告与其儿子史治国及儿媳共同生活居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体弱多病,原告在自身有退休工资、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对被告扶养义务,鉴于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63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适当帮助,依据原被告经济条件及被告身体条件,本院酌定为10000元。关于房产,因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原告要求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离婚;原告史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赵某某医疗费6313元;原告史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赵某某10000元;驳回原告史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