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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洪艳与方武成、周国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艳,方武成,周国民,徐华清,邵启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卢洪艳。监护人:卢天财。委托代理人:刘峰。被告:方武成,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被告:周国民,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被告:徐华清,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被告:邵启芬,现在浙江省金华子监狱服刑。原告卢洪艳与被告方武成、周国民、徐华清、邵启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育金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至26日分别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浙江省金华女子监狱对被告方武成、周国民、徐华清、邵启芬进行了询问,于2015年7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洪艳的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洪艳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方武成、周国民等以招收餐厅服务员名义,将原告从玉环县带至衢州市常山县,并与之前电话联系好的在当地经营按摩店的被告徐华清、邵启芬会合。被告方武成、周国民等保证原告在衢州长期卖淫,并将扣押的原告手机和现金1200元交给被告徐华清保管,被告徐华清则向被告方武成、周国民等支付20000元。当晚,被告徐华清、邵启芬将原告带至其合伙开设在常山县文教西路190号的按摩店实施看管并限制人身自由。次日,即让原告从事卖淫活动。原告因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被迫同意。嗣后,原告经玉环县公安局解救,但人身受到极大损害而造成精神分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75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52752.30元。被告方武成、周国民、徐华清、邵启芬对原告治疗花费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现在服刑没有能力偿付,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表示原告有精神方面的遗传原因,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请。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一致。另认定:在刑事案发期间,经鉴定,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患边缘智力;其被拐后至2014年4月9日住院前病情加重与刑事案件系条件相关关系;具有限制性自我防卫能力。经本院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被告方武成、周国民均以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徐华清、邵启芬均以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前六项,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了其合法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对后三项,以目前没有相关证据或法律依据为由,而未予认定和支持。原告该次诉讼所涉医疗费,是上次诉讼终结后的2015年3月8日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所新产生的医疗费用。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医疗费发票,(2014)台玉刑初字第9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原告和四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四被告的犯罪行为与原告的精神分裂具有因果关系,事实清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该次诉讼所涉医疗费2752.30元,为新产生的费用,四被告应予共同赔偿。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上次诉讼中已经提出而被法院以目前没有相关证据或法律依据为由而未予认定和支持,现原告基于相同诉由,又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根据一事不再审原则不予认定和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方武成、周国民、徐华清、邵启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卢洪艳医疗费人民币2752.30元;二、驳回原告卢洪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卢洪艳承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方武成、周国民、徐华清、邵启芬负担64元。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确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