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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6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某集团某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1日被治安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梁某某将信用卡开通后开始使用。2012年1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2012年12月14日最后一次使用该卡后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818.43元,利息人民币1145.46元。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月10日、2013年1月18日及2013年2月27日有效催收后,梁某某均未偿还欠款。经侦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梁某某将信用卡开通后开始使用。2012年1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2012年12月14日最后一次使用该卡后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818.43元,利息人民币1145.46元。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先后六次有效催收后,梁某某均未偿还欠款。经侦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公安机关接到中信银行报案,称梁某某利用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经多次催收拒不还款。2015年3月10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街某号某宾馆将正在吸食毒品的梁某某抓获。经上网比对,梁某某系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在逃人员,2015年3月23日,梁某某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证据二、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梁某某的身源及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证据三、申领信用卡资料、信用卡账户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本金核算表:2012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梁某某将信用卡开通后开始使用。2012年1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2012年12月14日最后一次使用该卡后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818.43元,利息人民币1145.46元。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先后六次有效催收后,梁某某均未偿还欠款。证据四、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他于2012年3月在中信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卡是他自己办理的,2012年3月20日他最后一次还款13000元后又把这些钱透支出来,之后就没有还过款,透支的钱都正常消费和吸食毒品用了,银行对他进行了多次催收,他都承诺还款,但是因为没钱还不上了。他对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818.43元、利息人民币1145.4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审 判 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