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7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法定代表人温德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钢管公司甲楼。法定代表人孙金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0万元;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724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441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