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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55号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顺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