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与张在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张在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法定代表人李士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在珂,男。委托代理人付百玲,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在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