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与刘小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住所地:鹤峰县走马镇桑鹤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照明,系该场副场长。被执行人刘小琴,无业。本院在执行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与刘小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小琴目前无住所,强制迁出的条件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先羿审判员  滕习芝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