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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欣与熊田清、万荣桃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欣,熊田清,万荣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徐欣,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熊田清,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荣桃,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熊田清、万荣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田清、万荣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田清、万荣桃收入、银行存款24185.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