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七工业区40栋,组织机构代码72301638-0。法定代表人:MATSUIHIDEO。委托代理人:谭杜君、林文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西冲口富横中路侧。法定代表人:麦庆忠。委托代理人:黄坤冰、陈文丽,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维欣电热(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审 判 员 谭震华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文达